Thursday, 14 August 2014

G. A. Cohen 與哲學信念

(原發表於 2013 年 8 月 23 日,本人 facebook)





G. A. Cohen 說了這樣的個人經歷︰ Cohen 準備修讀哲學博士時,可以選擇前往牛津或哈佛,最後他由於傾慕於歐洲而選擇了牛津。當時牛津的領軍大師是 A. J. Ayer ,而哈佛是 W. V. O. Quine ,當時對此二人並不了解,但到了牛津他很快掌握了當時牛津學派自鳴得意的 Analytic/Synthetic Distinction,執著對方每一個主張,問這到底是分析還是綜合的,往往就能把歐陸哲學家問得口啞啞。可是 Cohen 在牛津的第二年, Quine 就發表了他那篇攻擊 Analytic/Synthetic Distinction 的著名論文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, Cohen 認真研究了這篇論文以及大量反駁 Quine 的文章,然後至今仍確信 Quine 是錯誤的。有趣的是,他的那一代人當中去了哈佛研讀的,現在大多都反對 Analytic/Synthetic Distinction 。很難相信哈佛碰巧地只接收了這群潛在反對者,而牛津碰巧地只接收了潛在支持者。如果 Cohen 當初選擇的是哈佛,他現在也許和現有立場相反。

Cohen 說,這就是信仰的吊詭,對任何一個信念 P ,我們以為自己有充足理由去證明其合理性的,但我們之所以選擇相信 P 而不是另一個同樣理由充足的信念 Q ,歸根究底都源因我們的成長經歷。如果我不是生於一個基督教家庭,而是生於一個伊斯蘭教家庭,我就不會成為基督徒,那麼我怎能夠說我的信仰選擇是合理的呢?

Cohen 似乎想以哲學論證消解這個悖論,但為什麼不直接接納這個事實--即我們大多數的信念選擇,都不是基於合理性原則?而我們大多數自以為理性的想法,都是不同程度上的偏見呢?當中根深柢固的原因,我認為是分析哲學家對理性的堅信,他們大多假定了理性獨自能夠充當獨立的裁判法庭。而經驗事實往往卻是,我們先作出了行動和選擇,然後才努力地為行為和選擇進行合理化。理性不是法官,而是辯護律師。因而我其實傾向對哲學抱有一個消極態度,即認為有意義的哲學要麼是消解哲學建構和哲學問題的,要麼是屬文學性質的。我常笑香港人學琴,是為了盡快考取8級就不用再學琴。而有趣地,我現在讀哲學的目的,也是為了令自己不用再讀哲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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